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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细则
作 者: 发表日期:2012-03-02 查阅人数:

为了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,优化学生公寓育人环境,把学生公寓建成文明、安全、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,根据《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,信息学院学生应在遵守《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》的基础上遵守本细则。

第一部分  住宿管理

第一条 学生应服从大局,配合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公寓办)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和调整,如遇宿舍调整,学生应配合学院宿舍调整方案的实施。

第二条 学生到校外住宿,应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,经学院备案后向公寓办提交申请表(详见附录一:《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》第三条)。

第三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,不得私自在宿舍放置家具,凡因特殊情况需要放置家具的,应当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放置。

第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,按下列情形处理:

(一)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宿舍,不得侵占和借居空宿舍,违者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,不得出借或者出租宿舍内床位,违者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同宿舍同学知情不报者,给予通报批评;

(三)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,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因学生私自在校外住宿发生的问题,由学生本人负责;

(四)未经公寓办批准,学生不得出入异性宿舍,违者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;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多次留宿异性或者多次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同宿舍其他人知情不报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党员有以上行为者,将取消该党员个人评优的资格,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,预备党员考察期延长6个月或一年,入党积极分子一年内不得列入发展对象。

第二部分  公寓安全管理

 

第五条 学生应当提高警惕,增强日常防火、防盗意识,做到房间无人时关门关窗,切断电源。

第六条 有以下危害学生公寓安全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:

(一)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或以其它不合理方式用电;

(二)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者存放电炉、电饭煲、电热杯、热得快、电热夹、电熨斗、电吹风、电蚊香、电磁炉、微波炉、加湿器、电风扇、电冰箱、洗衣机等违章电器(易造成学生公寓安全隐患的);

(三)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、焚烧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;

(四)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者存放酒精炉、煤油炉、卡式炉等加热灶具;

(五)随意动用、损坏消防器材或其它安全设施;

(六)在学生公寓内存放酒精、汽油、煤油、硫酸等危险品;

(七)在学生公寓内吸烟造成安全隐患者。

凡因以上行为在学生公寓内引发火情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凡因以上行为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,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凡因以上行为被公寓办、学院检查过程中发现者,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;凡党员有以上行为,取消该党员个人评优的资格,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,预备党员考察期延长6个月或一年,入党积极分子一年内不得列入发展对象。

第七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小动物,违者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同宿舍同学知情不报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

第八条 禁止向窗外、楼道内乱扔杂物、泼水或其它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,违者除赔偿外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九条 学生晚归,一个月内被公寓办记录三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且无正当理由者给予记过处分。

第十条 禁止私自在宿舍换锁、加锁,违者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三部分  公寓环境管理

第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聚众游戏、赌博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,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,违者予以没收,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踢足球、打排球等体育活动,不得在公寓内大声喧哗,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,违者给予通报批评,经劝说不听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四条 党员如组织或参与以上活动,将取消该党员个人评优的资格,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,预备党员考察期延长6个月或一年,入党积极分子一年内不得列入发展对象。

第十五条 宿舍布置要整齐、美观、大方、符合物品摆放规范要求;不得在门上、墙壁或柜厨上张贴影响室容的字画等,更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涂写刻画、钉钉子,违者赔偿维修费用。

第十六条 学院将采取不定期的形式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。对一学年内卫生累计三次不及格的宿舍,将取消责任人当年个人评优和所在班级优良学风班的评比资格,若是党员宿舍,除取消责任人当年个人评优资格外,同时取消该宿舍党员个人评优资格,并给予党内通报批评,预备党员考察期延长6个月或一年,入党积极分子一年内不得列入发展对象。

第四部分  其它事项

第十七条 发生违纪现象后不协助调查者,给予通报批评;当事人在发生违纪现象后不听劝阻、态度恶劣者,给予当事人加重一级纪律处分;宿舍内发现违纪现象,如无人承认,则视为集体违纪,同宿舍成员一并处理;触犯法律者,交由公安机关处理,并依据《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给予处分。

第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根据《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》给予处分或者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分。

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对于党员的根据《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党员宿舍管理办法(试行)》实施。

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信息学院学生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31日起开始实施,解释权在信息学院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213